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律深股字[2000]第1108号
致: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涤股份”或“贵公司”)与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资产置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作为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认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凯涤股份委托,担任本次凯涤股份资产置换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分别简称“证券法”、“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就凯涤股份本次资产置换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资产置换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资产置换事宜的有关主体及各参与方的资格、协议及有关授权与批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听取了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已得到贵公司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陈述及证明。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这些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以及基于向政府有关部门所作的查询,发表法律意见;并且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如政府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办理本次资产置换事宜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凯涤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置换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置出方——凯涤股份
凯涤股份是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月成立,1994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成立时的总股本为74,388,800股。
凯涤股份设立后至今,其股本结构因1995年6月的送股而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成立时的74,388,800股变化为目前的总股本为81,827,678股,其中,国有股为35,653,670股,占总股本的43.57%;法人股为24,174,0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11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社会公众股21,88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5%。1996年10月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182万元,注册号为5200001202919。
凯涤股份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涤纶化纤、织物印染、化纤原料等,主要产品为涤纶长丝。
凯涤股份为依法设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凯涤股份设立后,没有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2000年9月7日,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光科技”)与凯涤股份的八家社会法人股股东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总共受让该八家社会法人股股东持有的凯涤股份社会法人股19,897,057股,占总股本的24.32%,并依法履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凯涤股份第二大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凯涤股份在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具有以自有资产与太光科技进行资产置换的主体资格。
(二)置入方——太光科技
太光科技成立于2000年5月23日。公司注册号为4403011046561,注册资金为6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四楼A座。
太光科技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TEC5200综合业务接入网设备;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市贸发局资格证书执行)。
根据太光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认为,太光科技是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能守法经营,未受过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及产品质量等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太光科技就资产置换事宜获得了其股东会的批准后,具有以自有资产与凯涤股份资产进行置换的主体资格。
二、置入资产状况
根据太光科技提供的资料表明,太光科技本次拟置入的资产主要为无形资产(包括:TEC5200综合业务接入网设备专有技术)、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五部分。
置入资产的范围以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华鹏专字(2000)第119号]和《资产评估报告》[深资综评报字(2000)第032号]为准,置入资产的价值以上述《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经审计帐面净值和评估值为参考作价。
三、置出资产状况
根据凯涤股份提供的资料表明,凯涤股份本次拟置出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设备安装工程)、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在用低耗品)、在建工程、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凯涤股份聘请的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置出资产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重天健审字(2000)第020号],凯涤股份拟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置出资产进行专项评估,置出资产的范围以上述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准,置出资产的价值以该等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经审计帐面净值和评估值为参考作价。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尚需取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
四、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资产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
经核查,太光科技本次拟置换资产范围内的无形资产-“5200综合业务接入网设备”专有技术,是太光科技的股东之一-深圳市太光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股本投入的,其有关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等证书仍是股东单位名称,尚未过户到太光科技名下,现正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资产置换协议》
根据凯涤股份与太光科技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凯涤股份与太光科技同意参考上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结果,双方协商进行资产等价置换,不存在补价。
本所律师核查凯涤股份、太光科技及其它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后认为:
(一)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上述财产为置换双方自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置换双方经合法程序获得授权与批准后有权处分上述财产;
(二)上述财产不附有抵押等担保物权及其它争议;
(三)太光科技置入财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评估;
(四)资产置换协议内容合法并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六、主营业务的增加
凯涤股份的资产与太光科技拟置入的资产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本次在凯涤股份与太光科技之间的资产置换会引致凯涤股份主营业务的增加。
凯涤股份主营业务的增加己获得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七、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还应得到下列授权与批准:
(1)贵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贵公司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手续。
八、凯涤股份本次资产置换后的上市条件
对凯涤股份本次资产置换后的上市条件,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一)凯涤股份的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等在本次资产置换前后未发生变化;
(二)未发现凯涤股份有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三)未发现凯涤股份存在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凯涤股份不存在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情形。
因此,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凯涤股份在本次资产置换后仍符合上市条件。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太光科技目前是凯涤股份的第二大股东,因此本次资产置换属关联交易,太光科技和凯涤股份均己承诺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本次资产置换。
经核查,太光科技己作出承诺包括其受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凯涤股份主营业务、主导产品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放弃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十、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
经审查,参与本次资产置换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均具备相关的证券从业资格。
十一、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了解及凯涤股份、太光科技的保证,对于本次资产置换,双方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亦不存在因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而构成本次资产置换障碍的情形。
十二、结论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有关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凯涤股份和太光科技在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伍份,由凯涤股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壹份,凯涤股份和本所各留存壹份。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张敬前 李淳
20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