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修订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征集投票权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总数。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权的股份总数。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董事、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征集采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