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2 证券简称:靖远煤电 公告编号:2020-057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14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14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1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杨先春先生提名,聘任
林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简历
附后)
2、关于全资子公司产能指标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规定 8 名关联董事杨先春、苟小弟、陈虎、高宏杰、张锋刚、张得君、邵嗣华、王文建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全资子公司产能指标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3、关于控股子公司景泰煤业工程施工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规定 8 名关联董事杨先春、苟小弟、陈虎、高宏杰、张锋刚、张得君、邵嗣华、王文建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子公司景泰煤业工程施工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关于全资子公司靖煤化工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规定 8 名关联董事杨先春、苟小弟、陈虎、高宏杰、张锋刚、张得君、邵嗣华、王文建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全资子公司靖煤化工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5、关于收购白银银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并增加出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规定 8 名关联董事杨先春、苟小弟、陈虎、高宏杰、张锋刚、张得君、邵嗣华、王文建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收购白银银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并增加出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6、关于投资组建靖远煤电晶虹实业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1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投资组建靖远煤电晶虹实业公司的公告》。
7、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1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为适应公司业务范围扩大的基本形势,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
和理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订,对公司现有职能部室及相关业务职能进行调整:
将资源开发相关业务管理职能并入基建工程管理处,原基建工程管理处更名为“基建工程与资源开发部”;将公司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职能并入规划发展部,原规划发展部更名为“规划发展与环境保护部”;撤销原资源开发部、卫生工作办公室;新设经营管理部、电力化工部。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以上调整内容,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做好人员调配和定编定岗定员有关工作。
8、关于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1 日
附简历:
林胜,男,1966 年 3 月出生,大学学历,通灭工程师、高级政工师。曾在
靖远矿务局王家山矿二采区、通灭科工作,曾任靖远煤业公司王家山矿通灭科副科长、第四综合采区区长,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公司王家
山矿党委委员、副书记,靖远煤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书记,公司红会第四煤矿党委委员、书记,公司红会第一煤矿党委委员、矿长,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林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