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定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定
经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信 息 申 报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 卖 股 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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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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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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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