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51 股票简称:创元科技 编号:ls2020-A40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ls2020-A37),于 2020 年 9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ls2020-A39)。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刘春奇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
份 154,076,8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511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53,831,6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450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245,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1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张宁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947,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9%;反对 12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22,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66%;反对 12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审
议通过,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及依据详见附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948,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7%;反对 1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23,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76%;反对 1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审
议通过,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国兴、蔡雨琪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签章页)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公司章程》拟修改条款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依 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证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法》第44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条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外。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证券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法》第90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条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