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50 证券简称: 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 2020—031
200550 江铃 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0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距离
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派议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且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3,214,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3 元;A 股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7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63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7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以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即2020年6月22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44)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0 年 7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 2020 年 7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2、截止 2020 年 7 月 24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0 年 7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股息将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B 股股东股息将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 B 股股东
在 7 月 24 日办理了“江铃 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处领取。
3、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4 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7 月 9 日至登记日:2020 年 7
月 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
的情况,请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
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 509 号
咨询电话:0791-85266665、85266178;传真:0791-85232839
联系人:全实、张志勤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