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175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投资
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斯”)签署《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及《关于合资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作为推进本次及后续合作项目的框架性约定,本次投资项目拟为公司与万德斯合资设立锂业研究院,后续其他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是双方今后签订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的基础文件。本次签署的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是公司拟与万德斯合资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上述两项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与万德斯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合作开发新能源材料相关项目,在新能源材料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合作共赢。
本次签署的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是公司本着精诚自愿、平等互利、合
作共赢的原则拟与万德斯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联合开展盐湖提锂吸附+膜法系统解决方案与油气田采出水提锂技术的研发、装备制造、推广与应用工作。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 57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8525.0476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军
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机电设备、节能设备研发、设计、集成、制造、销售、加工、维修;环保药剂研发、销售;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垃圾处理工程;渗沥(滤)液处理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土壤修复;生态修复;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设计、承包、施工、安装及运营管理;产品和技术的研发、转让、推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维护、销售及运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万德斯控股股东为南京万德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
万德斯为全国首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证监会行业)科创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688178。万德斯长期致力于有机垃圾处置、工业废水零排及资源化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环境问题综合解决方案、投资运营服务等。基于万德斯在吸附、萃取、膜浓缩、蒸发结晶分盐等方面的核心技术积累,并持续迭代研发,形成了盐湖提锂、油气田采出水提锂的完整技术体系,为万德斯进入新能源材料领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公司核查,万德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万德斯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合作标的介绍
1、合资公司名称: “万圆”锂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或“万圆”锂业工程技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合资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公司注册地点:南京市(具体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2、拟新设投资标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占比(%) 出资方式
万德斯 350 万元 70% 货币
金圆股份 100 万元 20% 货币
合资公司核心经营 50 万元 10% 货币
管理团队
合计 500 万元 100% -
(注:上述信息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1 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
2.1.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重点在盐湖提锂及油气田采出水提锂领域开展合
作,业务模式包括:提锂项目的设计、装备研发及制造、投资、EPC 总承包、运营管理等。
2.1.2 战略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合资公司、联合成立技术研究院、
共同成立产业基金或共同对外投资项目等方式。
2.1.3 协议双方同意建立高层领导的定期会晤制度,定期交换合作意见、指
导双方合作事宜的推进。协议双方均指定具体承办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成立战略合作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双方具体合作事项的规划、组织、业务运作、技术协调、资源协调等工作。
2.1.4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采取联合投资油气田采出水提锂项目公司和联合
成立技术研究院(或工程技术公司)的形式,专门从事盐湖(油气田采出水)提锂吸附+膜法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及投资,具体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视具体项目而定,协议双方将另行签署相关的协议予以约定。
2.1.5 本《战略合作协议》同样适用于协议双方指定的其所属控股子公司。
(二)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设立锂业研究院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1 合资公司主要业务方向
合资公司运用协议各方在技术、人才、管理、资本、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以下业务:
(1)优先以金圆股份自有盐湖资源为主的项目开发,同时,对外承接其他盐湖项目的开发。
(2)油气田采出水提锂项目的开发。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a. 开发盐湖提锂吸附+膜法新型技术系统解决方案和油气田采出水提锂新
技术;开展吸附剂、树脂、萃取剂等新型材料研究;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等技术研发工作。
b. 开发新型盐湖提锂技术和油气田采出水提锂技术装备、撬装设备以及中
试车间建设等工作。
c. 负责盐湖(油气田采出水)提锂项目的总体方案编制、工程设计、技术
改造、EPC、投资建设运营等。
d. 提供可行性论证、经济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等专家咨询服务,
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授权等。
2.2 承诺
(1)协议双方承诺,合资公司的研发成果及相关技术,优先优惠应用和保障金圆股份的盐湖提锂等项目;
(2)协议双方承诺,金圆股份盐湖提锂等相关项目应优先委托至合资公司进行技术开发和建设等,并根据业务模式,以优惠价支付相应的费用。
2.3 各方责任
2.3.1 甲方负责为主搭建合资公司的技术研发与人才团队,向合资公司提供
办公场地、实验室、中试工厂建设服务等;
2.3.2 乙方负责提供合资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资源、
研发原料及项目资源等,并提供相应的技术研发与人才团队。
2.4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
2.4.1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
2.4.2 甲乙双方出资形式及认缴金额如下:
(1)甲方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350 万元,在合资公司中占 70%的股权;
(2)乙方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在合资公司中占 20%的股权。
(3)合资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50 万元,在合资
公司中占 10%的股权,具体团队名单由双方另行补充后约定。
2.4.3 在合资公司工商设立后 30 日内:甲方应实缴注册资本 70 万元;乙方
应实缴注册资本 20 万元;后续注册资本金根据未来合资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实缴到位。
2.4.4 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在取得合资公司分红后优先实缴注册资本。
2.4.5 根据未来合资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协议双方同意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
资。
2.5 合资公司分红约定
2.5.1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已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剩余可分配利润参照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若股东方未按期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应将当年分配的利润优先缴纳其认缴资本,直至其认缴资本全部实缴完成。
2.5.2 协议双方承诺,在合资公司产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自审计
结果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应分红合资公司未分配利润不低于 30%。
2.6 合资公司管理
2.6.1 合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名,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采取由甲方提名、股东会选举的方式产生;合资公司总经理(院长)由执行董事兼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董事(总经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2.6.2 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采取由乙方提名、股东会选举的
方式产生,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6.3 合资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甲方提名、执行董事任免;
2.6.4 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 1 名,由乙方提名、执行董事任免;
2.6.5 除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外,其他有关合资公司管理的未尽事宜
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及设立锂业研究院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发挥合作双方资源优势,共同合作开发新能源材料相关项目。本次合作本着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宗旨,有助于公司实现新能源产业上下游领域产业布局。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符合双方共同的发展愿景,是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六、其他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