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3 月 29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和《金
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公司的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结合公司治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第二十 本: ...
一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三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股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法采取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竞价、要约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批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二十 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第二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九条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第四十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条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