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5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66,137,566 股人
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 7.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6,031,745.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000,000.0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490,031,744.9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的“中汇会验【2021】第 7821 号”《验资报告》验资确
认。公司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
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以下合称“乙方”)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 5719 0709 6910 302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 79620188000102157
截止到 2021 年 11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491,069,480.85 元。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
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
放支行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己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乙方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査、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茂卓、陈贤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