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第二条 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 见》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改批[1992]29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在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批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1992]29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2200001030146。 在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220201124501827K。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准的其他方式。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