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7-26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中标新密市污水处理和冲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与新密市政府签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工程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7-03),确认公司为新密市污水处理和冲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
近日,公司与新密市政府签订《新密市污水处理和冲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乙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名称:《新密市污水处理和冲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
(四)协议合作期限:1、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运营期限三十(30)年(商业运营期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向后顺延三十(30)年);
2、冲沟生态修复项目,购买服务期十(10)年。
(五)协议合作内容:1、城区冲沟综合整治项目:(1)惠沟生态修复工程北起清河水库,南至嵩山大道,东至密州大道,占地总面积约64公顷(一期22公顷,二期42公顷);
(2)马鞍河沟生态修复工程北起西大街,南至嵩山大道,西至未来大道,东到金凤路,占地总面积约50公顷;
(3)周垌沟生态修复工程北起嵩山大道,南至龙潭路,总占地面积约47公顷;
(4)对岑路沟、郭沟和梁沟以及新增的5条冲沟进行综合
整治;
(5)具体冲沟综合整治范围以项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为准。
2、城区污水和污泥处理厂项目:(1)洧水河污水处理厂BOT
项目。位于洧水路与郑登快速路之间,马鞍河沟以东,总规模8
万吨/日,一期3万吨/日,采用A/A/O生物除磷脱氮活性污泥法
工艺,出水水质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生产的中水将作为周垌沟和
马鞍河沟生态修复的补充水源;
(2)袁庄污水处理厂 BOT项目。位于惠沟上游,密州大道
以西,青屏山公园以北,相邻清河水库,总规模3万吨/日,一
期1万吨/日,采用A/A/O生物除磷脱氮活性污泥法工艺,出水
水质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生产的中水将作为惠沟生态修复的补充水源; (3)新密市污泥集中处理BOT项目。紧邻洧水河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湾子河、洧水河和袁庄及附近乡镇等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含农村生活污泥),处理规模暂为100吨/日; (4)白寨镇、刘寨镇、岳村镇、米村镇建设规模0.1-3万吨/日的集中式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3、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1)在约88 个社区及 14
个特色村,根据人口规模或村庄距离,建设规模 200-1000 吨/
日污水处理站,或200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点;
(2)除上述社区和特色村外,其他的行政村、自然村和零星农户生活污水也将全覆盖、全处理。
(六)协议合作方式:1、项目实施主体:(1)乙方作为上述三个项目的投资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新密市的规划进行投资。同时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由出资设立的新密水务具体负责上述三个项目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含招标)、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2)新密水务系具有法人资格的乙方所属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其依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新密水务成立后,乙方在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密水务享有和承担。
2、项目具体合作方法:(1)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用特许经营(BOT)模式,运营期限30年,年化
投资收益率不大于8%(税后)。待协议生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后,甲乙双方核算吨水、吨泥价格(农村污水处理点部分可采用年承包方式)。项目开始试运营时,按双方认可的核算价格计量,由新密市财政按月支付。
(2)惠沟、周垌沟和马鞍河沟等冲沟生态修复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期2年,购买服务期10年,按照年化投资收益率以不大于 7%(税后)的标准,甲方给予乙方投资回报。
(3)上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工程造价以双方认可的审计决算为准,其最终投资回报确定,应以审计决算后的投资额为依据,由双方进行核算。在实施过程中,工程款支付进度不高于70%。二、对公司的影响
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为公司开展城市双修、生态治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与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等业务奠定了基础。
三、风险提示
本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周期,在实际履行中,受市场因素的变化,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影响所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