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3-39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现行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章 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中法定职权不得通过 事项。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中法定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议:
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资产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
他地点。 他地点。
......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