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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3 深市 皖能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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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皖能电力: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0-16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朱宜存董事长。

    5、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 3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07,983,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7,322,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8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660,4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1%。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由于第 6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关联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64,3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2%,反对 1,293,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9%,弃权12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54,063 股,其中同意 20,335,0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477%;反对 1,293,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947%;弃权 12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76%。

    2、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64,3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2%,反对 1,289,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9%,弃权1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54,063 股,其中同意 20,335,0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477%;反对 1,289,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926%;弃权 1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97%。

    3、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68,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2%,反对 1,289,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9%,弃权12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54,063 股,其中同意 20,339,6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498%;反对 1,289,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926%;弃权 12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76%。

    4、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55,4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1%,反对 1,289,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9%,弃权
138,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54,063 股,其中同意 20,326,1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436%;反对 1,289,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926%;弃权 138,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638%。

    5、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6,891,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反对 1,001,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7%,弃权90,4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4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54,063 股,其中同意 20,662,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982%;反对 1,001,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602%;弃权股 90,456(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16%。

    6、审议通过《预计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7,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973%,
反对 1,530,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036%,弃权 215,75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54,063 股,其中同意 20,007,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1.973%;反对 1,530,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036%;弃权 215,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992%。

    7、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及聘请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58,2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1%,反对 1,20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2%,弃权215,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54,063 股,其中同意 20,328,8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3.449%;反对 1,209,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560%;弃权 215,7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9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飞、汪亚奇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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