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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9 深市 粤电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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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公告日期:2010-05-15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与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O 一O 年五月2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广东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乙方控股子
    公司业务发展,协助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实现节约财务费
    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经友好协商,本着“平
    等、自愿、互利、互惠、诚信”的原则,由甲方为乙方及乙
    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的前提下,承诺为乙方提
    供如下内容的金融服务:
    1、甲方2010年度给予乙方4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贷
    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
    行;
    2、甲方2010年度给予乙方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100亿
    元(含10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控股子公
    司名录如下: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粤嘉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3
    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油页岩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广东粤电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虎门发电
    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安信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湛江中粤能源
    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博贺煤电有限公司。
    3、吸收乙方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日均存款余额;
    4、吸收乙方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12.5亿元人民币日均
    存款余额;
    5、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6、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甲方业务范围内的金
    融服务。
    第二条 金融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
    务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
    行;
    2、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
    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
    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
    产负债风险,满足乙方支付需求。
    第三条 保密原则4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
    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
    或客户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
    限于配合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
    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
    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
    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
    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
    本框架协议所第一条所提及的各项金融服务均应由甲方
    与接受服务方另行签订单项金融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以
    最终签订的单项金融服务合同所述为准。
    本框架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甲乙双方盖章且负
    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
    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框架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如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由
    双方协商后确定。5
    甲方: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