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与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O 一O 年五月2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广东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乙方控股子
公司业务发展,协助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实现节约财务费
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经友好协商,本着“平
等、自愿、互利、互惠、诚信”的原则,由甲方为乙方及乙
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的前提下,承诺为乙方提
供如下内容的金融服务:
1、甲方2010年度给予乙方4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贷
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
行;
2、甲方2010年度给予乙方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100亿
元(含10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控股子公
司名录如下: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粤嘉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3
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油页岩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广东粤电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虎门发电
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安信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湛江中粤能源
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博贺煤电有限公司。
3、吸收乙方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日均存款余额;
4、吸收乙方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12.5亿元人民币日均
存款余额;
5、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6、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甲方业务范围内的金
融服务。
第二条 金融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
务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
行;
2、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
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
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
产负债风险,满足乙方支付需求。
第三条 保密原则4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
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
或客户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
限于配合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
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
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
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
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
本框架协议所第一条所提及的各项金融服务均应由甲方
与接受服务方另行签订单项金融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以
最终签订的单项金融服务合同所述为准。
本框架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甲乙双方盖章且负
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
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框架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如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由
双方协商后确定。5
甲方: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