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77,403,317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96,862,549 元。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人员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确认,并依法登记。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
裁、各职能首席官、董事会秘书。 裁、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董事会秘书。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7,403,31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96,862,549 股。公司的股本结
普通股 1,277,403,317 股。 构为:普通股 1,796,862,549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5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 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6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8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9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的分配;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收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