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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4 深市 万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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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96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8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2016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1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681,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5,027,839股的45.824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0,323,99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35,296,15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本数为475,027,839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9人,代表股份212,596,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57人,代表股份数5,085,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8人,代表股份数11,791,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07,400 股,未参与本议案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192,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4%;反对 3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弃权 157,1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2,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40%;反对 3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130%;弃权 157,1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298,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2%;反对 2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 146,4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47%;反对 2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1%;弃权 146,4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麦琪律师、庄丽琴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