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58 元。
4、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2 人,包括
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16.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062.31 万股的1.630%。其中首次授予 656.0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062.31 万股的 1.310%。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
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
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3 年 2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07)。
3、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2)。
4、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除董事兼总经理毕天晓、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岚、董事肖磊、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蔡勇峰因在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导致股份变动外,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草案)》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
2、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16.00 万股公司限制
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062.31 万股的 1.630%。其中首次授予 65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062.31 万股的1.31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量(万股) 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黄振光 董事长 20.00 2.45% 0.040%
毕天晓 董事、总经理 20.00 2.45% 0.040%
陈岚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2.45% 0.040%
肖磊 董事 2.00 0.25% 0.004%
蔡勇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8.00 2.21% 0.036%
林丽云 财务总监 13.00 1.59% 0.026%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226人) 563.00 69.00% 1.125%
首次授予共计(232人) 656.00 80.39% 1.310%
预留部分共计 160.00 19.61% 0.320%
合计 816.00 100.00% 1.630%
注: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8.58 元。
5、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 2023 年至 2025 年,时间跨度为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 2023 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