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资料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之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以 2023 年 3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3 月 27 日
万泽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资料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虞熙春
李丘林
任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