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23-05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4.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 8,512 万元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针对以上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已在编制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全部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运热电公司”或“被告”)前期与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电能公司”或“原告”)涉
及购售电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29)。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对上述购
售电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2)粤 0112 民初 10523 号),详情请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29 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恒运热电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深电能公司对恒运热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
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深电能公司承担。2023 年 8 月 8 日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8 月 30 日恒运热电公司收到二审传票,9 月12 日二审庭讯。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被告恒运热电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驳回恒运热电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一、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84220285.69 元;二、驳回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041800 元,由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603096.54 元,由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438703.46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631031 元,由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68130元,由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46290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诉讼仲裁事项,但涉及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7.4.2 条所述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针对以上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已在编制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全部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终
23420 号。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