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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9 深市 广弘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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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广弘控股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广弘控股:广弘控股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2-4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3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6 月 3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上午9:15至2022年6月30日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2 年 6 月 1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92,852,17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29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7,330,8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7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5,521,3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9.510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4,064,65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686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2,505,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64%;反对 6,210,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8%;弃权 4,136,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18,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0307%;反对 6,210,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48%;弃权 4,136,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4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78,65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51%;反对 10,127,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9%;弃权 4,073,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63,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260%;反对 10,127,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736%;弃权 4,073,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004 %。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82,625,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67%;反对 6,243,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3%;弃权 3,983,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3,837,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918%;反对 6,243,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00%;弃权 3,983,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82 %。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0,021,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39%;反对 10,15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2%;弃权 2,678,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33,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760%;反对 10,152,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070%;弃权 2,678,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7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6,169,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989%;反对 4,269,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9%;弃权 2,412,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81,78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770%;反对 4,269,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51%;弃权 2,412,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79 %。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466,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892%;反对 16,170,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29%;弃权 428,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66,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892%;反对 16,170,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329%;弃权 428,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79%。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318,787,521 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为广弘种业向银行申请不超过34000万元长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018,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9695%;反对 12,181,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9%;弃权 3,651,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30,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6217%;反对 12,181,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477%;弃权 3,651,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930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陈必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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