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8-2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8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300,919,5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54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
席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0,755,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51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4,120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0.02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
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9,620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0.042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75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反对 16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921%;反对16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75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反对 16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921%;反对16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00,75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反对 16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921%;反对16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75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反对 16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921%;反对16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75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55%;反对 16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921%;反对16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泳仪、马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