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成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柳工董事会公告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名单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8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46 元/股;本次授予完成后,预留股票期权剩余的 262 万份不再进行授予并将失效。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