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 工 公告编号:2020-38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 80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需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60.21 万股,回购价格为当时授予价格 3.37 元/股或 3.46 元/股,回购
价款合计人民币 2,034,486 元;同时,激励对象中的 18 人因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为 D,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合计
7.84 万股,回购价格为 3.37 元/股或 3.46 元/股,回购价款合计人民币 265,144 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12 月 27~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公司发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2018 年 12 月 27~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并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实意见。
3、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777 人。本次调整无新增人员名单情况且不涉及董事、高管人员调整。经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比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桂国资复【2019】10 号),公司于当日发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5、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公告。
6、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
7、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9 年 2 月 27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 1,58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128.30 万股。
9、2019 年 5 月 30 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方案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5.21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0、根据公司第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工作,并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授予完成的情况。公司预留股份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259 人,预留限制性股票
201.36 万股,授予价格 3.46 元/股。
1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工作,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进行披露,公司总股本由 1,476,111,376 股减少为 1,475,921,376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原因
公司原激励对象中 80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及 18 名因 2019 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再
满足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 9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68.0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因离职而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0.21 万股;2019 年度考核为 D 的 1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84 万股。两者合计 68.05 万股,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已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329.66 万股的 5.12%,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475,921,376 股的 0.046%。
3、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的,按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因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胜任的,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
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
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
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故,
本次回购价格为首期授予价格 3.37 元/股或预留股份授予价格 3.46 元/股,合计
2,299,63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68.05 万股, 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将从 1,475,921,376 股减少至 1,475,240,876 股。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3,288,652 0.90 12,608,152 0.85
高管锁定股 182,052 0.01 182,052 0.01
股权激励限售股 13,106,600 0.89 12,426,100 0.8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62,632,724 99.10 1,462,632,724 99.15
三、总股本 1,475,921,376 100.00 1,475,240,876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
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核实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上述不满足条件的 98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68.0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这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除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所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及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公司已履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