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学大教育 公告编号:2021-046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14:30起;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9:25,9:30 —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4 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2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
的股份总数为 63,154,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283%;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39,619,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31%;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535,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53%。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胜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2020年年度报 出席会议所
1.00 告(全文及摘要)》 有有表决权 63,081,078 99.8843 73,100 0.1157 0 0.0000 通过
股东
《2020年度董事 出席会议所
2.00 会工作报告》 有有表决权 63,068,078 99.8637 86,100 0.1363 0 0.0000 通过
股东
《2020年度监事 出席会议所
3.00 会工作报告》 有有表决权 63,068,478 99.8643 85,700 0.1357 0 0.0000 通过
股东
《2020年度财务 出席会议所
4.00 决算报告》 有有表决权 63,068,078 99.8637 86,100 0.1363 0 0.0000 通过
股东
出席会议所
有有表决权 63,068,078 99.8637 86,100 0.1363 0 0.0000 通过
《2020 年度利润 股东
5.00 分配及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情 11,990,915 99.2871 86,100 0.7129 0 0.0000
况
出席会议所
有有表决权 63,068,478 99.8643 85,700 0.1357 0 0.0000 通过
《关于续聘 2021 股东
6.00 年度会计师事务 其中,中小
所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 11,991,315 99.2904 85,700 0.7096 0 0.0000
况
《关于公司子公
司申请2021年度 出席会议所
7.00 K12 业 务及 教育 有有表决权 63,068,478 99.8643 85,700 0.1357 0 0.0000 通过
相关业务对外投 股东
资额度的议案》
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
已于2021年4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南华、刘翠娥;
3、结论性意见: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