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 红阳 公告编号:2024-082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下达的(2024)苏 01 破 20 号《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2024)苏 01 破 20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丁韶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近日,公司通过南京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
(2024)苏 01 破 20 号《公告》获悉,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10 月 14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 时 30 分
召开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一)债权申报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前,
向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陈律师 18951771588,拾律师 15062287921;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 18 号产业中心一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00)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已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若对债权性质、债权
本金、利息等计算方式没有变动的,无需重复申报。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院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 时 30 分通过现场及全国企业
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具体会议安排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二、风险提示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召开。
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19日开市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红太阳”变更为“*ST红阳”。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因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且公司
2020年至2023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南京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苏01破20号《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