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 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2-052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南京市体改委“宁体改字(92)第 036 公司经南京市体改委“宁体改字(92)第 036
号”文件批准,以南京造漆厂为主体募集设立;在 号”文件批准,以南京造漆厂为主体募集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134900928L。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134900928L。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设条款,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上述所称“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
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章程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其他义务。 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的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
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
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