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523 深市 广州浪奇


首页 公告 广州浪奇: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浪奇: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广州浪奇: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3-03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4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本公司 1 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璧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股份 552,915,16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63,077,5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22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89,837,5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945%。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89,837,5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9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89,837,59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8945%。

    3、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2,402,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2%;反对
3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1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324,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4289%;反对3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7%;弃权1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4%。
    表决结果:通过。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2,349,9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8%;反对
4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弃权 1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272,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3709%;反对4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7%;弃权1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4%。
    表决结果:通过。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情况:同意 552,349,9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8%;反对
4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弃权 1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272,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3709%;反对4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7%;弃权1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4%。
    表决结果:通过。

    4、《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552,349,9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8%;反
对 4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弃权 145,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272,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3709%;反对4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7%;弃权1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4%。
    表决结果:通过。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2,402,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2%;反对
3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1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324,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4289%;反对3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7%;弃权1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2,402,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2%;反对
3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1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324,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4289%;反对3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7%;弃权1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4%。
    表决结果:通过。

    7、《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493,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99%;反对
3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90%;弃权 1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324,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289%;反对 36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97%;弃权1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4%。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子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52,349,9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8%;反
对 4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弃权 145,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272,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3709%;反对4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7%;弃权1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4%。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银行债权人对于上述第一至第八项议案事项无权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邢益强先生和谢岷先生在本次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两
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云舒、庞艳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