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3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股东共24人,其中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135,283,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转让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22%股权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宝”)的22%股权进行转让,其中,向广州市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浪宝的2%股权,转让价格为3,642,800.92元;向广州市中亚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浪宝的9%股权,转让价格为16,392,604.11元;向广州市金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浪宝的11%股权,转让价格为20,035,405.03元,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070,810.06元。
(同意票为101,630票,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该股权转让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没有参与表决,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5,181,881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关于向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购买污水站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以1,100万元的价格向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购买污水站的所有设施。
(同意票为101,630票,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没有参与表决,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181,881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关于终止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对“高富力”等洗衣粉商标的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终止浪宝公司对“高富力”等品牌洗衣粉许可商标的专属许可使用权,同意本公司给予浪宝公司补偿金额为3,300万元。
(同意票为101,630票,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没有参与表决,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181,881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章震亚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召开的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贵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形成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及
5、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
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⑴、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22%股权的议案》; 同意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的22%股权进行转让,其中,向广州市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的2%股权,转让价格为3,642,800.92元;向广州市中亚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的9%股权,转让价格为6,392,604.11元;向广州市金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的11%股权,转让价格为20,035,405.03元,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070,810.06元。
⑵、审议通过《关于向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购买污水站的议案》; 同意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1100万元的价格向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购买污水站的所有设施。
⑶、审议通过《关于终结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对“高富力”等洗衣粉商标的的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终止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对“高富力”等品牌洗衣粉许可商标的专属许可使用权,同意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补偿金额为3300万元。
2、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贵公司已于2001年11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30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并由贵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张杰维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贵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主要包括:
1)贵公司的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3528.3511万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5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贵公司9名在任董事(包括部分董事的授权代表);
3)贵公司7名监事;及
4)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均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并按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查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5、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贵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若干,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章震亚
200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