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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1 深市 长虹美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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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6-00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2026 年 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号、2026-007 号)。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代行董事长职责)汤有道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4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54人,共持有327,412,785股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4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95,751,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8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7人,代表股份31,661,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3%。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346人,代表股份300,237,880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78%。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7,174,905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7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3,563,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45%,反对2,9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3%,弃权8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05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2.4382%,反对2,9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5.8875%,弃权8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674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6,4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7449%;反对2,916,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13%;弃权8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83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94,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38%;反对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9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