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 凤凰 编号:2013-89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1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
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的申
请于2013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
定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长航凤凰股
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39号汇江大厦13楼;邮政编码:430021;
联系人:赵南;联系电话:027-82763971、82763955;传真:027-82763929)申
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
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
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
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权人会议将于2013年12月30日9时3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868
号武汉美联假日酒店二楼锦绣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
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
股票将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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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号《公告》。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