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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8 深市 四环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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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生物: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之附生效条件的资产收购合同

公告日期:2015-07-31


  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
                            与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
                            之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收购合同
                    二〇一五年七月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收购合同
    本附生效条件的资产收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5年7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江阴市签署:
甲       方: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10号
法人代表人:孙国建
乙       方: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环镇西路
法人代表人:陶建新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的全资子公司。四环生物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18)。四环生物作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一家上市公司,为了适应现代产业的发展,决定拓展产业领域,向林业及绿化工程领域进军。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的苗木资产。
    2、乙方是一家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受其管辖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住所位于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乙方拥有位于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和徐霞客镇以及江西德安、新余的四处苗木基地的苗木资产,乙方为该苗木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出售该苗木资产。
    3、现四环生物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四环生物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以非公开发行募集的部分资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通过甲方向乙方收购乙方位于江阴市新桥镇和徐霞客镇以及江西德安、新余的四处苗木基地的苗木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鉴于上述,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甲方在四环生物非公开完成后向乙方以现金方式购买乙方所拥有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收购之标的资产
    双方约定,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为乙方持有的苗木资产及相关附属权利,具体指:
    (1)乙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的新桥镇和徐霞客镇以及江西德安、新余的四处苗木基地的苗木,详见本协议附件《出售苗木资产清单》;
    (2)与甲方购买的苗木资产相关的养护苗木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二条拟收购资产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在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确认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各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价格。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尚未完成评估,根据双方与评估机构沟通的结果,预估标的资产的预评估值约为112,699.10万元。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根据各方与评估机构沟通的结果,预估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12,600万元。待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后,甲、乙双方再签署协议,协商确定标的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支付方式
    各方同意,四环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甲方将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 标的资产交付及过户的安排
    4.1资产交付
    4.1.1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将标的资产交付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根据甲方指示代为保管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方式),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
    4.1.2甲方根据乙方编制的《出售苗木资产清单》双方进行盘点和确认;
    4.1.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上述资产的相关资料手续的移交;
    4.2甲方应在四环生物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30个工作内,向乙方指定的账户足额支付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现金支付金额。
    4.3如中国法律对资产转让方式或程序另有规定的,各方应按该等规定办理资产转让的交割程序,并根据上述规定另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4.4各方同意,标的资产按照本协议第4.1款约定的交割方式完成交割;自交割完成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4.5由于该苗木基地的土地系租用土地,乙方将苗木资产出售给甲方后,乙方应在12个月内配合甲方就土地转租事宜取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将《土地租赁合同》在后续租用该土地使用期间的承租方变更至甲方名下。
    第五条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以标的资产按照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交割方式完成交割为准,下同),甲方即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如甲方需要,乙方现有管理团队可一并转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安排
    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含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价值的部分由甲方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价值部分由乙方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各方同意,本协议各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进行评估;乙方应在相应亏损数额经评估确定之日起(即上述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过渡期内亏损金额的补偿支付工作。
    第七条 过渡期间业务安排
    7.1乙方同意,除应遵守本协议其他约定外,其在过渡期内应遵守如下特别约定:
    7.1.1合理保管标的资产,不会恶意改变标的资产的物理状况,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属清晰;
    7.1.2及时将有关对标的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时间、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7.1.3根据本协议及本次交易之其他文件的约定,签署并提交办理转让标的资产的过户或变更登记所需的所有文件,并负责办理相关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7.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将标的资产转让、赠予给任何第三方;
    7.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放弃任何因标的资产形成的债权,或以标的资产承担其自身债务,或以标的资产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7.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对标的资产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增加重大债务、资产处置、重组、合并或收购交易;
    7.1.7在过度期内,不得协商或签订与标的资产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资产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7.2自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对出售给甲方的苗木进行养护。
    第八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
    8.1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8.1.1乙方保证苗木资产明细单上所列关于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保证固定资产在交割日后,仍能够正常使用,不存在使用瑕疵、性能瑕疵等状况;
    8.1.2乙方保证标的资产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情形,没有被查封。并且乙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甲方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资产的权利;
    8.1.3乙方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关于标的资产出售事宜,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
    8.1.4乙方保证标的资产并不会因于交割完成前已发生的事项而遭受中国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进而被没收或扣押,或者被施加以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8.1.5乙方保证,根据甲方需要,已经向甲方披露了甲方于交割完成后正常行使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所需的关于标的资产的信息,并未保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本协议签署或履行的信息;
    8.1.6乙方保证,切实履行其在过渡期内的义务和责任;
    8.1.7乙方保证,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乙方的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本协议签署日,并且在交割完成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8.2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8.2.1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要求履行内部必要的批准程序;
    8.2.2甲方保证向转让方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签署为促使本协议生效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各项文件;
    8.2.3甲方保证,为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的交付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2.3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标的资产价款的义务,保证受让标的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
    8.3甲乙双方保证,如上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如实质上(不论有无过错)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而令对方受到损失,作出该等声明、承诺和保证的一方应向对方作出充分的赔偿。
    第九条 税项和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根据中国法律而各自应缴纳的任何税项或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而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税项或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不能履行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合理方式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并出具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2乙方违约责任
    11.2.1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发生由此引起的有关所购资产产权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负担由此所造成的甲方的损失,并按收购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收购价款中抵扣相应的赔偿金额。
    11.2.2在按本合同约定将标的资产交付给甲方之前产生的对任何第三方或政府的责任、罚款、赔偿或税收负担等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由此遭受损失,乙方应自甲方提出赔偿之日起5日内予以赔偿;
    11.2.3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标的资产的交付,则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收购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11.2.4因乙方和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者部分条款无效的,乙方应退还收购价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3甲方违约责任
    11.3.1除了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将收购价款抵扣赔偿金外,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价款,则对迟延支付价款应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11.3.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