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列入本次《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即将满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