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丽珠集团中长期事业合伙
人员工持股计划 1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ZXZQDZ【2021】604 号/招深 BG-2021-QS-042
委托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丽珠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目 录
前言 ...... 2
一、合同当事人 ...... 3
二、释义 ...... 4
三、委托人的承诺与声明 ...... 6
四、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五、管理人的承诺与声明 ...... 9
六、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9
七、托管人的承诺与声明 ...... 12
八、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4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5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6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0
十三、关联方证券的投资及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23
十四、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4
十五、投资指令(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4
十六、交易及交收安排 ...... 29
十七、越权交易处理 ...... 30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2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7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9
二十一、信息披露与报告 ...... 40
二十二、风险揭示 ...... 41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4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47
二十五、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 48
二十六、保密条款 ...... 48
二十七、不可抗力 ...... 48
二十八、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 49
二十九、其他事项 ...... 49
前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保证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委托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管理人应当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委托人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系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的,其实际受益人系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
一期持股计划的员工。
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 38 号总部大楼
办公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 38 号总部大楼
邮政编码:519090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联系人:杨亮
联系电话:0756-8135102
联系邮箱:yangliang@livzon.cn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符静阳
联系电话:010-60833526
传真号码:010-60836627
邮箱:fujingyang@citics.com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负责人: 岳鹰
联系人:刘竞菲
联系电话:0755-88025920
邮箱:liujingfei@cmbchina.com
传真:0755-88024830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51 号)。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作规定》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8]31 号)。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业协会
本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本单一 指中信证券丽珠集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员工持股计划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划、计划、产品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投资 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者 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招行深分”。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
合同当事人
托管人和委托人。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共同的正
工作日、交易日
常交易日。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产品 指管理人确认初始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
成立日 发送的《产品成立通知书》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
资产委托起始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存续期限提前届满的,合
资产委托到期日
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在其营业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
托管账户
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结算账户。
指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资产管理计
专用证券账户
划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指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
其他专用账户
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计划资产净值 指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之第一期持股计划
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项下,安全
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 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
全 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
均以此为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法律法规 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机
构指定的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一是忠实义务,资产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义务
为委托人利益行事,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勤勉
信义义务
义务,资产托管人勤勉尽职、专业审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
务。
三、委托人的承诺与声明
(一)委托人承诺其为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运作规定》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