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
5、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
三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8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 年 9 月 6 日,
公司披露《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7、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完成了对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
10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747.5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7.01 元/A 股。
8、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
股东会及 2019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实施完毕,本次实施的公司 A 股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 A 股股本 472,998,81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00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九章 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1+n)=47.01÷(1+0.3)=36.16 元/A 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 A 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股票期权数量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Q=Q0×(1+n)=1747.55×(1+0.3)=2271.815 万份。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Q=Q0×(1+n)=195×(1+0.3)=253.50 万份。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7.01 元/A 股调整为 36.16 元/A 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数量由 1747.55 万份调整为 2271.81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195 万份调
整为 253.50 万份。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
股东会及 2018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7.01 元/A 股调整为 36.16 元/A 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747.55 万份调整
为 2271.81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195 万份调整为 253.50 万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调整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