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09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2018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18年9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3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16人调整为1050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755万份调整为1747.55万份。除此之外,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