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10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1月30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5、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7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30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8名调整为451名。
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1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授予价格为24.61元/股。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共计7人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最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177人,授予数量为128.57万股。
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1名调整为450名。
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5,12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61元/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0名调整为437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7名调整为176名。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本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5年年末总股本396,889,547股(其中:A股251,298,187股,H股145,591,3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丽珠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保留两位小数):(1)首次授予:P=(P0-V)÷(1+n)=(19.308-0.5)=18.81元(2)预留授予:P=(P0-V)÷(1+n)=(24.61-0.5)=24.11元
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9.308元/股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丽珠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公司在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应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9.308元/股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
我们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此次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丽珠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公司在201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后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4.11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应就本次调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