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5-2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5、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部分激励对象因已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484名激励对象中,有26人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84名变更为458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有2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另有4人仅认购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3.96万股;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00万股变更为866.04万股。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鉴于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