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数量以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3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5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66.04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徐焱军、杨斌、郭国庆、王小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