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完成后,被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