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2—38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
项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目前交易双方初步谈判情况,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目前本次交易仍处于筹划阶段,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证券交易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简称:新金路;代
码:000510)自 2022 年 9 月 5 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
公司预计在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本次交易方
案,即在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交易方案,公司证券最
晚将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开市起复牌并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同时披露停牌期
间筹划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承诺自披露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 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本次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收购安徽天兵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不低于 45.28%股权。标的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安徽天兵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0154438M
法定代表人:蔡昱
注册地址: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白马村研发楼 01 室
类 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5500.0001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开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对方为蔡昱、江川、张东响、胡仕伟、芜湖天英芯片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截止目前蔡昱持有标的公司 24.81%股权,江川持有标的公司 8.47%股权,张东响持有标的公司 2.82%股权,胡仕伟持有标的公司 2.82%股权,芜湖天英芯片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标的公司 6.36%股权。公司将在停牌后继续与其他股东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标的公司 100%股权。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方案以后续公告的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意向性文件
1.公司与交易方于 2022 年 9 月 2 日签署了《股份收购框架协议》,公
司同意通过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交易方持有标的公司合计不低于 45.28%股份,同时,停牌后公司将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争取获得标的公司 100%股权。在本框架协议签订同时,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各方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各方事前认可)审定或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协商标的公司的估值,并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2. 排他期
自本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除经公司同意,标的公司、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除公司及其代表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标的公司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对标的公司其他形式的投资(不论是否以合并、整合或其它方式)进行有关磋商,或接受任何报价。如果违反前述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发生的损失。
3.各方同意,本框架协议仅作为收购的意向约定,具体交易条件待完成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尽职调查并经各方进一步磋商后,另行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进行详细约定。
三、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
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文件。
四、必要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交易方案仍在协商论证中,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交易文件,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能否实施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经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二)经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盖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三)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