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3-05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合同变更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概述
1.2009 年 5 月,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第九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土地及四川金路塑胶
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 167.2 亩土地及控股子公司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出租给广东联塑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塑”)使用,租赁期限三年,2012 年
5 月租赁期满。(详情见 2009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2.2011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与广东联塑协商,金路塑胶、四
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联塑”)分别代表公司和
广东联塑签署《租赁合同》,决定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开发区的
115 亩土地及金路塑胶厂房、设备、设施等继续租赁给四川联塑使用,
租赁期限三年,2015 年 5 月租赁期满。(详情见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3.根据德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收回公司位于德阳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 5 宗国有土地。201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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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详见 2012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
司公告)。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了上述事项(详见 2012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
告)。
4.因公司与四川联塑《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已被开发区管
委会收回,租赁事项发生变更,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四川联塑于
近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将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及其他设
施等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租赁期限为 2 年,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 6.8 万元/月。
5.本次租赁合同变更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
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第八届第十二次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此项交易的独立意见。
6.本次资产出租不构成关联交易。
7.本次出租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限制条件,亦不存在
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四川联塑基本情况
四川联塑是广东联塑的全资子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经四川
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
注册地: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区(金沙江路北
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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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号:510600000028353
主营业务:生产塑料管材、槽及其配件,金属塑料管及其配件。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四川联塑主要财务指标:总资产 9063
万元,总负债 2539 万元,净资产 6524 万元。
2.四川联塑、广东联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也没有其他可能或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金路塑胶全部厂房、设备、设施等。
(2)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
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
司法措施。
(3)金路塑胶成立于 2003 年 8 月,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八角工业
园区,注册资本 2600 万元(公司持股 100%)。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林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510600000022429
主营业务:塑料、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货物及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销售
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金路塑胶总资产 2235 万元,总负债
1055.90 万元,股东权益 1179.09 万元。
四、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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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将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出租给四川联塑
使用。
2.在租赁期内,上述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四川联塑对
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四川联塑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
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
为。公司有权监督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四川联塑应给予配合。
3.租赁期限为 2 年,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租赁期满前 6 个月,双方共同协商租赁期满后的相关事宜。
4.租金及支付: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 6.8 万元,四川联塑
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期向金路塑胶支付。
5.违约责任
(1)若四川联塑不能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公司有权向四川联
塑按逾期款项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公司保证租赁物权属于公司,否则因此影响四川联塑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每影响一天,扣减一天的租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
损失。
(3)双方任意一方不执行租赁合同条款,都应向另一方赔偿因
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是因为原《租赁合同》内容发
生变更,租赁土地被开发区管委会收回。本次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能够继续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租赁方四川联塑及其控股股
东广东联塑在 PVC 管材生产技术、市场营销、品牌及管理上具有较强
的优势,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较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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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合作以来,双方均能较好地履行租赁合同,本次租赁风险可
控。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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