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 华塑 公告编号:2021-059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李林、何伟、冯军等 42 名自然人诉公司、李建生、陈丽、李兴虎等 19 名自
然人及四川省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一案,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5月 1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21-036 号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川 13 民初 144 号之一)。根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林等 42 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191,800 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目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1)川 13 民初 144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