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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8

*ST华塑: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 华塑      公告编号:2021-035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  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
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林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0,850,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44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457,442,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2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07,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5%。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802,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951,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536%;
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6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79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941,0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814%;
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18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议案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850,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999,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850,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9,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79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941,0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814%;
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18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840,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989,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840,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989,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850,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9,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0 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全文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中豪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越  刘彦祺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经审核验证,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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