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 华塑 公告编号:2021-027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019 年度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类型: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十一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所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04 室。大信所在全国设有 31 家分
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17 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大信所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信所从业人
员总数 4,449 人,其中合伙人 144 人,注册会计师 1,203 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
增加 25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0 年度,大信所业务收入 18.32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5.68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5.84 亿元,为超过 10,000 家公司提供服务。2019 年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客户 165 家(含 H 股),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平均资产额 174.78 亿元,收费总额 2.13 亿元。2019 年大信所为公司同行业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大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18-2020 年度,大信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15 次,未受到过刑事处
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2018-2020 年度,从业人员中 2 人受到行政处罚、34 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涛,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8-2020 年度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19、2020 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雷崇信,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大信所拟安排合伙人陈修俭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该复核人员拥有注册会计师资质,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大信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长期从事证券业务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公司拟聘请大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财务报告审计费 40 万元、内控审计费 20 万元(两项费用均不含执行审计程序中必要的差旅费等支出)。审计收费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大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请大信所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大信所在 2020 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大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纪要;
3、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大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