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0 年 10 月 23 日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
第二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条 “公司”)。 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621607788J。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塑料型
材、铝合金型材及门窗的生产、销售;羽毛(绒)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制品,服装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羽毛(绒)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
制品所需的原辅材料,普通机械、仪器仪表及配 件开发、生产;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元器
件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凭资 件;羽毛(绒)制品,服装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
质证经营)。魔芋制品,羽毛(绒)制品方面的技 务;羽毛(绒)制品所需的原辅材料,普通机械,
第十 术服务和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开发、 仪器仪表及配件的进出口业务;魔芋制品,羽毛(绒)三条 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元器件;船舶运输服务。 制品方面的技术服务和咨询;船舶运输服务。批发、
批发、零售针纺织品,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 零售针纺织品,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
茧、烟叶、粮油),普通机械及配件,日用杂品、 粮油),普通机械及配件,日用杂品,金属材料(不
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百货,仪表,仪器 含稀贵金属),百货,仪表,仪器及配件,棕榈油;
及配件,棕榈油;种植业;养殖业;房屋不动产 种植业;养殖业;物业管理;塑料型材、铝合金型
租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 材及门窗的生产、销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金属制品、矿产品;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
口业务。
第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五条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十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公司债券;
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 列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十五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条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以上股份,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十九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条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式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修改本章程;
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十)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