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201,024,72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3524%。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99,882,920股,占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24.21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41,8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0,099,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6%;反对
9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093%;反对9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孙剑非、张新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7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勇 樊俊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经审核验证,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