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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珠海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4-035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4,130,00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19,734,895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14,130,000 股,即以
905,604,8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 =0.12 元/10 股 *905,604,895 股/919,734,895 股=0.011815 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1815 元/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一)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23 年末公司总股本 919,734,895 股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14,130,000 股,即 905,604,8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派股利人民币 0.12 元(含税),共计股利人民币10,867,258.7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128,790,816.96 元留存下一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详见刊登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四)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19,734,895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14,130,000 股,即 905,604,8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0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4 元;持股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
需补缴税款。】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4,130,00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 A 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三)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74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0*****080            黄志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1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0.12 元/10 股*905,604,895 股/919,734,895 股=0.011815 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1815 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 93 号铭泰城市广场 1
栋 20 层

  (二)咨询联系人:李然、明月

  (三)咨询电话:0756-3292216,3292215

  (四)传真电话:0756-3292216

  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的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三)第十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决议。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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