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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7

珠海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3-042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 年 6 月 6 日的交易时
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 年 6 月 6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 93 号
铭泰城市广场 1 栋 20 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总裁冯鑫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4 人,代表股份
287,253,1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3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5,821,0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8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1,432,1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提案 1.00 2022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063,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40%;反对 18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 2.00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063,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40%;反对 18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 3.00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063,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40%;反对 18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 4.00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063,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40%;反对 18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 5.00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061,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34%;反对 18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0%;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2,5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350%;反对 18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6510%;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9%。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李玲玲;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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