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9-050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6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15。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②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14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珠海情侣南路278号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欧辉生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46,052,492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7.1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18,059,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18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7,993,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1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2%;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1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2%;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1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2%;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1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2%;
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14,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2%;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67,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88%;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及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1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2%;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66,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85%;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1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2%;反对3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林一斌;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