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ST 中润 公告编号:2024-
081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约 2.3 亿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公司已就本项借款本息计提预
计负债 21,409.86 万元,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预计负债约 1614 万元,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影响预计为增加亏损约 2910 万元,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烟台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收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
院传票(案号:(2024)鲁 0612 民初 3459 号)及起诉材料,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烟台盛瑞投资有限公司诉中润烟台分公司及中润资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
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 0612 民
初 3459 号】,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盛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89000000 元,利息 23359808.33 元,
并以 189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1.7%支付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
息;
2. 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盛瑞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 8683217 元;
3. 如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不履行上述第
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烟台盛瑞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济南兴瑞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世纪城商业-203、-204、-302 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鲁
(2019)济南市不动产权第 0018106 号、第 0018107 号、第 0018105 号的房产在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的价款在 432590700 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涉案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4. 驳回原告烟台盛瑞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4701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润资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济南兴瑞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存在多起小额诉讼(主要为证券诉讼事项,涉及金额总计约
130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暂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公司已就本项借款本息计提预计负债 21,409.86 万元,本次诉
讼判决将增加预计负债约 1614 万元,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影响预计为增加亏损约 2910 万元,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